拜城法院:恋爱期间爱意表达——是“借款”还是“赠与

拜城法院:恋爱期间爱意表达——是“借款”还是“赠与

在恋爱关系中,情侣双方互送礼物、互发红包的行为是爱意的表达,但对于钱款的性质,一般既无书面的凭证又无相关说明。恋爱关系结束,要求返还财物时,一方称是借款,一方却说是赠与。那么,恋爱期间的借款与赠与如何区别?

【案情简介】

近日,拜城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关系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。原告唐某(男)称:原被告于2022年7月相识,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22年11月开始双方同居,原告的工资除房租水电和家用开支外,其余多出部分全部交给被告保管。后双方因出现矛盾而分手,原告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0余元。另要求被告返还两人同居期间购买的衣物、以及其他生活消费。被告其某某(女)辩称: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,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,期间双方转账往来频繁,都是小额转账,均用于共同生活,包括交纳房租、水电费、日常生活消费、互赠礼物等。双方转账存在多次且具有经常性、持续性、日常性和金额小等特征,这完全符合恋爱期间的赠与,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【法院审理】

法院经审理查明:原被告于2022年7月相识,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。共同生活期间,原被告通过手机微信、支付宝互相进行多次转账用于日常生活开销。双方均未出具借条或欠条。法院认为,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频繁转账往来,且均为小额转账,符合情侣之间在恋爱期间赠予财物和共同生活开支的合理范围。原告主张被告赔偿33件衣物及一辆电瓶车、日常消费的诉讼请求,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这些物品具有所有权,故调解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,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,应当存在借款合议和借款的意思表示。而本案中,基于原被告二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,原被告相互之间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的频繁详尽、琐碎、生活化的微信、支付宝转账记录,符合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特性和普遍习惯。在此,提醒恋爱中的男女,表达爱意要量力而行、理性消费,如确系恋爱期间发生借款,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据,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。如发生纠纷,基于恋爱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,原告需要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进行充分举证,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。恋爱本是一件美好的事情,但是“赠与”和“借款”还是要明确清楚才能维持成年人之间的体面哦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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